强制执行陈述申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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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陈述申辩期限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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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期限

1、《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只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但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讲,我个人还是认为应参申请照听证的期限,即3日为妥,最好为3日以上,这样更有利于避免产生行政纠纷。
2、三个日期的问题,一般行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会直接有当事人意见记录,需要另行记录的,设计在事先告知书上是不科学的。一般事先告知书在期限的设置上,不会直接指定到某日,因为要考虑送达的时间,一般都会写“在**日内到**进行陈述和审辩“,这样,无论在什么时间送达,都以送达日为基础,给足当事人3日时间。”卫生行政机关盖章日期“就是做出事先告知行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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