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过户全委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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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过户全委公证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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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责任


如果购房者个人原因造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则责任自己承担,当然开发商也无权就此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未按期办理好产权过户登记的,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按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即预售交房后90天或现售签约后90天)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从而赋予了买受人合同解除权。

而此时作为卖方也是有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子产权过户的义务,而要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迟迟不能完成过户的话,则此时卖方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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