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的文件作为证据使用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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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的文件作为证据使用有什么限制
摘录的文件作为证据使用有什么限制
⒈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⒉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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