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离职担任律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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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离职担任律师回避
检察人员担任翻译人员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检察人员担任翻译人员应当遵守诉讼程序规定,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因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或因存在职责冲突,导致不得参与诉讼。检察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自应回避,更不得担任案件翻译人员。

与办案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不同的是,检察人员担任翻译人员并不存在职责冲突,甚至可以说,即便是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同时担任案件翻译人员,也不存在工作职责冲突的问题。以工具论的观点看,一个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翻译人员本质上与同声传译的机器没有区别。客观公正是司法对办案人员的必然要求,检察人员担任翻译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客观公正立场。翻译人员是协助和服务诉讼工作的,与办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相辅相成的,根本不存在职责冲突的问题。试想一个掌握某项语言特长的办案人员与存在语言障碍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如能顺畅沟通,对于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都是大有裨益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对翻译人员能否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同时担任翻译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检察人员不应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不同阶段的翻译人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盲聋哑人主要是有提到,审判这部分人员的话必须要给其配备翻译员,而且翻译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帮助盲聋哑人争取其合法的权益。而且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盲聋哑人犯罪,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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