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服刑人员离婚要在哪里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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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与服刑人员离婚要在哪里进行诉讼?

王某来电咨询爱人已经在监狱服刑近五年想要办理离婚手续要在哪里进行诉讼

本案中可能有管辖法院有四个,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究竟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爱人在监狱服刑,属于被监禁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某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解释第八条因王某爱人已被监禁一年以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王某既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爱人服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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