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若买房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如何应对?

来源:法律科普站 7.22K

2009年917日陆某、任某作为卖方,赵某、刘某夫妇作为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交易价格人民币15万元。后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处于2009921日为赵某、刘某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中,若买房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如何应对?


20099月赵某将案涉楼房实际交付给陆某、任某,并由陆某、任某及其父赵某1、母林某居住使用至20201210日房屋动迁之时。赵某1、林某夫妇与赵某口头商定的案涉住宅楼房的交易价格为16万元,以刘某名义在银行累计贷款7万元以及每月向赵某汇入1800元,共计汇款9万元,二项合计16万元已于20131123日全部偿还完毕。


法院判决:

1、陆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真实有效,赵某、刘某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第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效力问题,根据原告提举的房屋买卖契约、银行还款凭证、水电暖及有线电视费等交款票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由原告实际交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双方于20131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关于房款已经全部付清的表述,印证了案涉房屋为借名购买,实际买受人为原告,该协议应当是借名购房协议。不动产权属证明只是推定的效力,物权的权属应当以真实的权利状态予以认定,所以权属登记不具有原因行为的基础,因此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推定效力因有证据证明权属而受否定。本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的是一般的民用住宅,且不受法律、法规或者地方行政规章的限制,原告亦具有购买资格,因此,该房屋买卖契约关于房屋买卖的部分,属借名购房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刘某以房屋买卖自己不知情,合同无效的抗辩观点,自购房之初开始,被告刘某就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由此可以证明被告刘某并非不知情,对被告刘某的该抗辩观点,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关于房屋买卖的部分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第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关于迁补偿款给付被告的条款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纵观本案的房屋买卖契约的签订过程,由于原告在购房之初并没有履行全款的能力,被告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在贷款和支付房款的过程中对原告提供了较大的帮助,后期由于案涉房屋被征收,有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原告同意给付被告,应不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该请求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房屋买卖契约关于迁补偿款给付被告的条款符合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