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社保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社保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社保的规定,但规定了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公司不交社保有哪些处理方式?
1、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社保。
2、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4、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5、有其他损失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三、劳动合同中需要约定社保条款吗?
劳动合同中需要约定社保条款,劳动合同中需要约定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事实上,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是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一个月之内,再结合法律制度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可以超过一个月,公司却不能以在试用期阶段为借口拒绝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超过一个月没有给职工交社保就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