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的增值稅發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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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簽訂購銷合同的時候,很多人會問到需不需要增值稅發票。其實增值稅發票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那麼,大家知道購銷合同的增值稅發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購銷合同的增值稅發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購銷合同的增值稅發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買賣合同與增值稅發票同時存在的情況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買賣雙方對各個交易事項達成的合意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價款作爲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認可並遵守,買方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價款。而增值稅發票是在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國家依法納稅的重要會計憑證,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增值稅發票本身不是合同關係的憑證,只是交易雙方的結算憑證,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可能性,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必然性。因此,上述案例一中A公司根據雙方合意的買賣合同關係而主張的債權得到了支援。

二、只有增值稅發票的情況

1、增值稅發票能否證明買方已經向賣方支付貨款

作爲案件的證據,應當具有三個特性,即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只有具備這三個要件才能作爲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而這三個特性之中,尤以關聯性爲重。證據的關聯性,指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繫,並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對於案件事實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之大小,取決於證據於案件事實有無聯繫,以及聯繫的緊密、強弱程度。因爲商業操作的多樣性,如“先票後款”“票據貼現”等付款安排,僅有賣方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並不能證明買方向賣方支付了貨款。

2、增值稅發票能否證明賣方已經向買方交付貨物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透過的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透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覈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據此,買方接收增值稅發票或將增值稅發票抵扣的行爲並不能證明其已經收到貨物。即使賣方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增值稅發票交付給買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證明賣方已經將貨物交付於買方。因此通常在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其它證據和情況推定某種事實的存在。開具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以增值稅發票作爲證據,如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已將發票予以入賬或者補正、抵扣,且對此行爲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或舉出證據反駁的,則通常開票方所主張的合同關係的成立及履行事實可以得到確認。

所以,增值稅發票不能單獨證明合同法律關係的存在,必須要有其它證據與結算憑證相互印證,才能夠證明主張權利的一方對相對方享有債權。如果發生了買賣合同糾紛的話,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不應將增值稅發票作爲唯一的證據,而應提供其他證據,或者爲間接證據且能與增值稅發票佐證,或者爲直接證據直接證明事實的存在。當然,買賣各方更應及時簽訂買賣合同、妥善儲存各類收付款憑證、各類收發貨憑證,這樣才能真正地保護好各自的權益。

綜上所述,關於購銷合同的增值稅發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這個問題,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買賣合同與增值稅發票同時存在的情況,另一種是隻有增值稅發票的情況。增值稅發票不能單獨證明合同法律關係的存在,必須要有其它證據與結算憑證相互印證,才能夠證明主張權利的一方對相對方享有債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遂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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