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條件有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保險人定義

投保人的條件有哪些內容?

也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賦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與法人皆可成爲投保人。成爲投保人的條件爲: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二、投保人的條件

投保人是任何保險合同不可或缺的當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

3、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爲自己利益還是爲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三、投保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四、投保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爲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併爲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綜上所述,原來保險還並非我們想買就能買、付錢就能買,投保人的條件已經在上文中列明,我們每一位在生活中都有可能成爲投保人,還是要好好學習相關條款、明確自己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同時在購買保險前,配合保險公司的審覈,證明自己符合購買保險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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