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理解工程保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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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如何理解工程保險的概念?

該如何理解工程保險的概念?

建設工程保險,是指發包人或承包人爲了建設工程項目順利完成而對工程建設中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化解風險的行爲。建設工程保險合同是指發包人或承包人爲防範特定風險而與保險公司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特徵包括:

(1)承保範圍廣。傳統的財產保險只承保物質標的,而建築工程保險除承保物質標的,還承保責任標的,並對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清理費用均予以承保,系綜合性保險。

(2)被保險人範圍寬。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分包人;技術顧問等。

(3)保險期限不等。傳統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爲一年,期滿可以續保;而建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工期計算,哪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爲止。特別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項目是分期施工並交付使用,因而各個項目的期限有先有後,有長有短。

三、建築工程保險的承包方式

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爲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爲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爲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係。此時,爲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爲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是工程建設的發包方以及承包方需要了解的,若任何一方購買了此保險,在發生安全質量只顧,導致他人人身受到損害,那麼,首先是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責任主體只需要彌補差額即可,這減少了自己需要承擔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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