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 不承擔保證責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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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債務的履行,避免債權的損害而影響到自己的利益,此時會要求對方提供價值較大物品作爲擔保,或者體用相應的人作爲擔保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時候,如果是物品的直接拍賣折現即可。但是如果是擔保人的時候,需要注意抗辯權這一權利。

保證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不承擔保證責任麼?

      事實上,具體保證方式決定了抗辯權的行使:

      通常,借款合同之後都會附帶擔保在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等主合同背後作爲附帶合同(從合同),主合同無效而從合同亦無效,此時保證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享有抗辯權。

      其次,保證方式決定了其是否享有抗辯權,方式爲一般保證,和連帶保障。

      先訴抗辯權指的是,主合同的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者是仲裁,即便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財產,還是無法承擔債務之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借款合同中,如果債務人沒有對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不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此時如果沒有經過審判或者是仲裁,不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

       此時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沒有屆滿之時還沒有履行相應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同時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在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推定連帶保證,保證人需要承擔更重的責任。

      最後,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同主合同的抗辯權並不衝突,沒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一樣可以透過行使主合同的抗辯權來減少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隨着經濟的發展,擔保越來越常見,爲了避免不必要的責任,可以透過委託專業律師解決相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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