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償金領取條件有哪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一、失業補償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失業補償金領取條件有哪幾種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爲兩種: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願離職而導致失業。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誌。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就業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選擇。失業人員作爲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失業人員有選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儘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爲衡量的標準。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並告知其拒絕的理由。

二、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少人認爲自己之前已經連續繳納了幾年的失業保險費,而現在剛好已經失業,那是不是就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但其實,如果不滿足規定的領取條件,即使勞動者已經失業了,那也是無法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的。另外,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若有上述情形之一,那也就不能繼續在領取這個錢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