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搶劫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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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搶劫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中,對搶劫犯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但是我國各地發生的搶劫情況可能不同,因此法律允許各地進階人民法院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法律的範圍內作出詳細的量刑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帶來江蘇省搶劫罪量刑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從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可以知道,江蘇省關於搶劫罪的量刑情節規定如下:

1.構成搶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構成殘疾的,每增加一級,再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一次搶劫犯罪行爲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犯罪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量刑起點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數額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險性工具搶劫的;

(2)搶劫後爲便於逃脫而使他人身體受到強制的;

(3)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者結夥搶劫的;

(4)爲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搶劫的;

(5)在公共場所當衆搶劫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轉化型搶劫,僅以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3)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搶劫犯罪屬於暴力犯罪,法律要求搶劫過程中使用的暴力達到一定程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就容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傷亡。而關於此罪的最高刑,法律規定的死刑,同時還要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以上就是江蘇省關於搶劫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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