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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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不僅在我國,搶劫行爲其實在很多國家都是被認定爲比較嚴重的暴力型犯罪了,因此在對搶劫行爲人做出處罰的時候,自然也是比較嚴厲的。不過在進行處罰之前需要先做出認定才行,那到底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認爲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爲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爲,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爲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爲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爲,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爲搶劫論處。

2、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1)應以行爲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爲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爲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爲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爲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爲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爲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二、搶劫罪是如何認定的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認爲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爲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爲,尚不構成搶劫罪。

2、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爲,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爲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衆搶奪鉅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3、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爲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爲搶奪罪的情節,從重處罰。

4、攜帶凶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爲情節考慮。爲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其實主要也就是將搶劫罪與一些相似犯罪進行對比,這樣更加清楚究竟要怎樣的行爲才能被認定爲搶劫犯罪。自然,我國對此罪的處罰也不會輕到哪裏去。按照《刑法》中的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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