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多久能移送檢察院開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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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毒案多久能移送檢察院開始審查?

販毒案多久能移送檢察院開始審查?

販毒案三個月左右能移送檢察院開始審查,

販毒案三個月左右能移送檢察院開始審查,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1個月到1個半月)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到2個月)

另外,也存在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取保候審的情況,這樣,有12個月的期限。

也就是一般程序最長三個半月,如果被取保候審可能是15個半月。

二、販毒罪定罪證據怎麼認定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

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並與吸毒人員的陳述相一致後,不再去補充到有價值的東西。

2、對繳獲的毒品沒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

對繳獲的毒品,沒有將與被告人覈實等情況記錄在案,結果出現了被告人有異議時,現有證據系形不成證據鎖鏈。如筆者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件,被告人與吸毒人員交易後逃離現場,偵查人員從吸毒者身上追繳了毒品。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當庭提出從吸毒人員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販賣的毒品。經查,扣押筆錄中無被告人簽字,對搜繳的毒品無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獲後亦辨認筆錄,毒品來源不清,導致法院落不好認定。

3、鑑定工作缺乏規範性。

對一案查獲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對其中一包抽樣檢驗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結論卻囊括全部。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態度是無論數量的多少,一律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對販毒罪的證據進行認定的時候,就不存在對毒品數量的認定了。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同時,就需要收集能夠證明販毒行爲確實存在的證據,對於任何的民事主體而言,販毒都是違法的,故此任何販毒的主體,一旦發現他人存在販毒的行爲存在,都可以實名或者是匿名方式,向當地的司法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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