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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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傳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本罪爲行爲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爲,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對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爲目的。即使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爲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二、傳播性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不同。傳播性病罪侵害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社會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只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2、行爲表現不同。傳播性病罪必須採取賣淫、嫖娼的行爲形式。故意傷害罪則一般採取暴力等行爲形式和特定情況下的不作爲形式。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傳播性病罪的故意內容,有的是爲了賺取錢財,有的是爲了滿意淫慾,有的也可能是以賣淫、嫖娼傳播性病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則只是意圖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三、傳播性病既遂怎麼認定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區分:

1、行爲人是否患有嚴重性病。現在,國際公認的性傳播疾病有二十多種,我國衛生部門提供的材料中認定爲性病的有十多種。其中屬於嚴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賣淫、嫖娼者只有患有嚴重性病,纔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屬於嚴重性病,也不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2、行爲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將自己的肉體提供給他人淫樂以換取錢財,或交付錢財換取他人肉體供自己淫亂的行爲,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行爲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姦、戀愛等非法性關係中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由於客觀上不存在賣淫、嫖娼行爲,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3、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如果行爲人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使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4、行爲人是否自願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行爲人雖患有嚴重性病,也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但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強迫的,由於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在判斷是否構成傳播性病罪時也是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否是在明知道自身患有性病的情況下而實施的犯罪行爲,當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可以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被診斷爲嚴重性病、根據本人的知識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以及透過其他方式知道自身患病的情況下都是屬於明知患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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