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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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捕後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批捕後取保候審決定權在人民檢察院。一般都是向檢察院進行申請取保候審。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捕前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有何不同?
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個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樣享有公民權利。
批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一些公民權利就要遵守相應的限制和約束,具體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對比,其正常權利已經受到很大限制了。
綜上所述,批捕後取保候審的案由是由人民檢察院來決定,在認定其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情況下都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而取保候審會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沒有得到公安機關批准的是不能離開居住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