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羈押犯的前提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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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見羈押犯的前提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前往羈押場所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的檔案和證件:
(1)委託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4)若案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必須持有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許可會見決定書》。
二、刑事案件中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該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能證明是辯護人的手續就是授權委託書,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是不被監聽監控的,不過刑事案件,原則上也不是必須委託律師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