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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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無時效意識或意識差;或者公、檢、法部門在刑事訴訟銜接上配合不夠,對造成超期羈押的辦案人員也沒有明確的法律約束,導致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而我們只能先了解法律中規定的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才能判定是否構成超期羈押。

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

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二、被超期羈押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被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被超期羈押,可以要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而且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最後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刑事賠償。當然,申請變更強制措就很困難了,申請刑事賠償更加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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