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監視居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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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監視居住是否合理

一、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監視居住是否合理?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監視居住的行爲是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其實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批捕的決定如果有爭議的話,也是可以申請複議的,檢察院是否批捕都不能成爲嫌疑人是否有罪的直接判定依據,在監視居住期間,嫌疑人的活動範圍也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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