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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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法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不享有自由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裁量權。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情形。

該種不起訴決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的規定,由檢察長決定。

2、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透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那些其認爲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酌定不起訴。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當;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或者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特別強調對未成年人

3、證據不足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在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只能在經過補充偵查之後才能作出,但補充偵查的次數不是必需兩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如何爭取不起訴決定?

爭取不起訴決定需要向檢察院提交不起訴決定申請書,檢察院會根據案情來進行決定。不同的案件爭取不起訴決定的思路都是不同的,這裏還是建議但是人找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來幫助自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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