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筆跡鑑定是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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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筆跡鑑定是證據嗎?

一、我國的筆跡鑑定是證據嗎?

是證據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幾種。筆跡鑑定結果就是鑑定結論的一種,鑑定結論屬於證據,僅憑一個證據不一定決定案件的成敗。但客觀地說,鑑定結論對法官認定事實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法官會傾向於依照鑑定結論認定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二、筆跡鑑定檔案物證

所謂檔案一般指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檔案被賦於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爲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檔案" ,這裏從不同角度將檔案劃分爲若干個種類:

按製作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爲書寫檔案、印刷檔案以及它們的複製品;按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爲文字材料、表格、圖畫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爲證件、公文、信函、書刊、報紙、契據、貨幣及各種票證;按載體材質不同還可分爲普通材質檔案和特殊材質檔案,普通材質檔案是指由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特殊材質檔案是指用非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如案件中常會遇到的用木棍、磚頭、銳器等在建築物體、地面、樹木等客體上刻寫印製的文字圖形等。

檔案不僅種類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廣泛,它廣泛的應用於人與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乃至國與國的交往中。正由於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與各種案件發生聯繫,從而成爲檔案檢驗的對象:檔案物證。

檔案物證與一般書證不同,它是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書面材料,檔案的物質屬性主要包括檔案的存在方式、檔案的外部形態以及檔案的特徵特性等。而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爲書證的檔案使用時一般不需要檢驗,只須對其內容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只有在對書證物質屬性發生懷疑或是書證內容無法辯認時才需要對其進行技術鑑定,如懷疑其被篡改僞造或是文字內容模糊不清時。這時該書證就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了,它同時也具有了物證的屬性。作爲物證的檔案大多也具有書證的性質,如反動標語、反動傳單以及被篡改僞造的票據等, 其內容所能說明的屬於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於物證。而檔案檢驗技術檢驗鑑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於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於物證的檔案一般都要運用專門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鑑定,以達到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跡鑑定就是拿做當事人親自寫的筆記來進行做鑑定,只要鑑定出結果,那麼這個結果就可以作爲證據進行辦理,所以,鑑定是國家所允許的行爲,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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