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繫不到司法鑑定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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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不到司法鑑定機構怎麼辦?

在生活中,在一些訴訟案件中,司法鑑定是很多案件的焦點集中所在,鑑定的意見也成爲一些案件的關鍵證據。那麼如果聯繫不到司法鑑定機構怎麼辦?司法鑑定機構的委託與受理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聯繫不到司法鑑定機構怎麼辦?

我國的司法鑑定機構是透過當地司法行政部門,覈准法鑑定業務範圍,審查鑑定業務資格和能力,限定業務範圍,頒發鑑定資格證書的。所以,每一個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鑑定的業務範圍是不一樣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需要查找司法鑑定機構的業務範圍的,可以登陸到當地司法局(市、縣)或者司法廳(省、自治區、直轄市)官方網站查找,也可以透過電話諮詢。

另外,各個地方的“醫學院”和“醫療研究院”往往是醫療技術專家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有開展臨牀醫學司法鑑定的機構,可以聯繫相關事宜;最後,就是大型的醫療機構了(往往是級別比較高的醫院,比如三級以上醫院、或者特色專科醫院),不過,同屬於醫療機構往往“公信力”會被質疑。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

二、司法鑑定機構的委託與受理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第十三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鑑定材料。

以上就爲大家解決了聯繫不到司法鑑定機構怎麼辦的問題以及司法鑑定機構的委託與受理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司法鑑定不僅僅是科學活動,在查明案件事實中鑑定意見非常重要,從而有利於法官法官劃分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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