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8萬元該怎麼進行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6W

受賄8萬元該怎麼進行處罰

受賄罪在我國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法律中規定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否則的話就不能被認定爲受賄罪。而在對此罪進行處罰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或者犯罪情節才行,那現實中要是受賄8萬元該怎麼進行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受賄8萬元該怎麼進行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爲:“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二、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有什麼區別?

(一)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則限於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爲受賄罪的主體,然而受賄罪的主體又不侷限於此,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該類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在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如農村村民委員會、城鎮的居民委員會等單位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這些人員所在的單位都不可能成爲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可見,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和受賄罪的主體範圍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

(二)兩者的客體也不盡相同。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受賄罪的客體通常被認爲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三)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賄罪中索賄的刑法明確規定要從重處罰,而單位受賄罪中索賄則不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受賄罪是復行爲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爲,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利益的行爲;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爲。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爲,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法律中規定,受賄的數額達到了5000元以上的,那麼此時就可以認定構成受賄罪。但此時具體的犯罪數額不同,那麼實際給予行爲人的處罰也就是不同的。至於受賄8萬元的話,此時屬於犯罪數額較大的情況,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