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件中與特定關係人的聯繫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受賄案件中與特定關係人的聯繫

核心內容:“特定關係人”是什麼意思?有些網民的理解就是犯罪人的親屬朋友。閱讀本文,您將從筆者的詳細解釋中瞭解到“特定關係人”以及相關罪名的法律知識法律對情婦等特定關係人作出規定,意味着中國加大了對貪官的懲罰力度。

什麼是特定關係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該意見同時規定了對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及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的處理。

特定關係人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8日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爲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該《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意見》首次將過去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擴展爲“特定關係人”,也使中國的法律法規當中首次出現了“情婦(夫)”的字樣。

1.關於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2.關於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爲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知識連結: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情婦(夫)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利益共同體,但“特定關係人”還包括哪些羣體?

1.透過“其他親屬關係”形成的“特定關係人”。

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範圍並不限於近親屬,現實生活中,透過攀親結識的七大姑、八大姨並不少見,透過經常的相互往來,這種“遠親”有時甚至可以超過“近親”,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體”。

2.透過“老同學”關係形成的“利益共同體”。

透過同學關係形成一種穩定的利益共同體,並以此爲基礎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之便,實行權錢交易,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從以往有關該類案件的處理情況來看,認定爲共同受賄的也爲數不少。因此,在筆者看來,透過老同學關係形成的共同利益關係一般具有長期性,將該類特定關係人予以類型性考慮,不論對於預防犯罪抑或認定犯罪都是很有必要的。

3.透過“老上級”關係而與第三者之間形成的“利益共同體”。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因爲“上下級關係”而結成的利益共同體。比如,國家工作人員之所以要求或接受請託給相應第三人解決工作,使得第三人實際“不勞而獲”或付出勞動與實際報酬之間相差懸殊,主要是基於該第三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老上級”之間具有共同的利益關係考慮的。有時候,國家工作人員與該“第三人”之間可能根本未曾謀面,沒有任何關係,但正是由於這種“老上級”、“老部下”關係的存在,使得他們上下相互之間形成一種隱形的政治共同體,政治利益共享。在這種情況下,基於共同利益的考慮,爲“老上級”的近親屬或有着特殊關係者解決“工作”,使其“不勞而獲”,這種關係雖較之於直接的共同利益而言具有間接性,但是在本質上應當是一致的。

4.國家工作人員的“司機”。

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某些領導的專職司機,長期爲領導開車,成爲所謂的“親信”。他們在獲得領導的信任之後,完全與這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共同的利益關係。因爲長期與領導接觸,或多或少地會接觸到這些受賄人員的相關情況,而領導爲了“籠絡”、“獎賞”司機,也會不斷給其一些小恩小惠。對這些國家工作人員的 “司機”來說,寄“厚望”於其領導,渴望伴隨領導的高升而平步青雲的現象也不是沒有。因此,他們也可以說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着共同的利益關係。

5.國家工作人員的“校友”、“老師”。

校友、師生關係本應當是純潔無瑕的,但是現實中,國家工作人員基於“校友”、“師生”關係的考慮,以讓其“校友”或“老師”到相應部門“掛職”爲名,實際領取高額回報,而該報酬明顯與其實際勞動不相稱。應當指出的是,這種校友關係、師生關係主要是基於情感網絡聯繫起來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其校友或老師之間可能根本不存在任何物質利益上的關聯。但是,如上所述,我們認爲共同的利益並不限於共同的物質利益,基於共同的政治利益、共同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