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行賄人是否屬於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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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行賄人是否屬於立功?

一、檢舉行賄人是否屬於立功?

首先,從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成立要件來看,行爲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現,關鍵要看行爲人是否檢舉揭發了他人”的犯罪事實並查證屬實,或者爲司法機關偵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線索。這就意味着,行爲人只要符合立功的兩個條件之一,不論其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是否與自己的犯罪有關聯,都不影響立功的成立,只要其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便已足矣。

其次,雖然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兩個彼此相關聯的犯罪,但同時又是兩個不同罪名的犯罪。當行爲人因犯罪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在此過程中,行爲人檢舉揭發他人犯有受賄罪,自己曾經向他人行賄,此時行爲人的檢舉揭發行爲就具有雙重性:一方面,行爲人檢舉揭發他人犯受賄罪的事實如果查證屬實,則行爲人的檢舉揭發行爲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另一方面,行爲人如實交代自己向他人行賄的事實如果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則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成立特別自首的條件,對其所犯行賄罪應當以自首論”。

再次,認定行爲人的行爲在此種情況下構成立功,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立功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我國刑法規定立功”的條款,不但爲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個從輕或減輕的情節,而且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及時抓捕犯罪分子並使犯罪分子儘早受到懲治,如果不承認行賄人檢舉揭發受賄人之受賄罪可以成立立功,不利於受賄罪這一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職務犯罪的查處。

二、不認定爲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爲。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爲。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爲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三、不得認爲立功

1、本人透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如果說公民有任何的違法犯罪行爲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和制裁的,如果說犯罪嫌疑人在被審查的過程中主動積極的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行爲或者說爲司法機關提供有利於偵破案件的情報後都是屬於立功行爲的,但是立功的情報也是不得透過非法途徑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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