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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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玩忽職守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玩忽職守罪屬於職務犯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的類型有:意識疏忽、意志疏忽、自信原因以及輕率原因導致的玩忽職守罪,對於上述情況下發生的玩忽職守罪,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1、意識疏忽。所謂意識疏忽,根據刑法第12條的規定,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刑法理論中一般稱其爲“疏忽大意的過失”。

2、意志疏忽。所謂意志疏忽,是指行爲人處於危害結果已經發生的條件下,需要採取正確的決策,防止或減小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行爲人有義務並有這種主觀可能性,但其沒有找到這種決策或者沒有實施,致使本可減小的損失未能避免而得以加大的二種心理狀態。

3、過於自信。刑法第12條規定的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我國法學界一般都將此稱爲“過於自信的過失”。我們認爲,這種理論概括並不全面。

4、過於輕率。過於輕率的犯罪過失,是指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而輕率決策或隨便從事,輕率認爲可以避免發生危害結果,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一種心理狀態。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玩忽職守罪的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此時是會應當由公安機關對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之後,移交給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再向法院移交,最後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來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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