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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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以轉賣的農田的面積標準立案的,

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定刑標準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爲。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爲。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存在非法轉賣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爲,將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當然了,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也必須要達到一定的立案標準,從我國《刑法》第22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將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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