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轉外地被拒絕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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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轉外地被拒絕了怎麼辦?

緩刑轉外地被拒絕了怎麼辦?

緩刑轉外地被拒絕了可以透過規範書面申請的方式,再次的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交接工作不規範。

目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在緩刑的交付執行上銜接不嚴:

(1)有的法院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讓緩刑犯自行到公安機關報到。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一部分緩刑犯法外,形成事實上的脫管。

(2)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上做法不一致,有的送到判決當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這種混亂的法律文書送達現象,容易導致居住地公安機關因無法全面掌握轄區內的緩刑犯情況而產生漏管,因爲按目前公安部的規定,對緩刑犯的考察由居住地派出所進行。

(3)有的法院向公安機關送達公訴案件的緩刑判決而不送達自訴案件的緩刑判決。這種情況使大量自訴案件的緩刑犯遊離於公安機關的考察視野之外。

(4)公開宣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規定,執行緩刑和解除緩刑都應當向犯罪分子本人、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羣衆宣佈,可使羣衆監督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的生產生活等活動。現在,農村由過去的“集體生產”轉變爲以家庭爲單位的家庭聯產承包制,羣衆之間聯繫鬆散,集體活動較少;城市個體工商戶也是如此。在人們生產、生活相對獨立的情況下,組織羣衆宣佈有關規定難以落實,從而使這項規定流於形勢。

2、制度落實不到位。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緩刑考驗期的各種制度是非常嚴謹的,但往往落實不到位。

(1)定期報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的規定,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情況。但在具體操作中,此項規定執行不到位,特別是在邊遠或治安形勢嚴峻的地區,在公安機關人財物緊張的情況下,有的執行機關認爲緩刑對象罪行較輕,對社會不致造成什麼危害,疏於管理,致使被處罰者的活動脫離考察、監管。

(2)羣衆評議不到位。

按照有關規定,對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要定期組織羣衆評議。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在執行過程中一般都沒有認真執行,使羣衆的監督得不到很好地貫徹。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於刑事方面的處罰措施接觸的並不是特別的多,所以對於社區矯正或者緩刑這個問題也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被實施緩刑需要到異地進行辦理的話,那麼可以提前的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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