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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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有哪些

對於被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來講,在具體服刑期間,也是有機會減刑的,減刑之後就會變爲有期徒刑,那麼實際坐了一段時間牢之後,還是有被釋放的可能。不過此時對無期徒刑減刑有條件限制,那麼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有哪些

無期徒刑減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

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

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之後,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裁定之前,罪犯應當在監獄中積極表現,爭取機會。

二、 無期徒刑減刑問題: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爲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綜上,大家應該對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有所瞭解了吧。所以,不是罪犯在服刑期間會自動的獲得減刑的機會,而是需要靠自己的表現爭取減刑機會的。根據實際的表現情況,在可以減刑的情況下,具體的減刑幅度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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