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出關於刑事抗訴程序的意見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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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提出關於刑事抗訴程序的意見流程是怎麼樣的?

檢察院提出關於刑事抗訴程序的意見流程是怎麼樣的?

1、檢察院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應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3、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有什麼區別?

1、訴訟程序不同: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民事訴訟程序。

2、訴訟範圍不同:

(1)刑事抗訴包括兩種:

①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或判決偏輕,因此提起抗訴,將訴訟程序推進到二審程序;

②一種是,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因此二審判決爲終審判決,如果此時檢察機關依然認爲判決有誤,那麼只能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提起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是審判監督程序,主要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2)民事抗訴只能對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稱爲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但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沒有檢察院。

3、後果不同:

(1)刑事抗訴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罪刑發生變化,既可能變重,也可能變輕;

(2)民事看訴,則導致的可能是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新分配。

4、參與階段不同:

(1)刑事抗訴既可以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中參與,也可以在生效判決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

(2)民事抗訴只能在生效判決之後提起。

綜合上面所說的,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一般在提出時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法院纔會依法的審查,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處理方面就會不一樣的,其目的性就是爲了保障到案件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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