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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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嫌疑人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詐騙的行爲有哪些?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三、僞造信用卡存在哪些情形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僞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僞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有哪些?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五、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監視居住?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構成要件才能按照信用卡詐騙罪追責,但是信用卡詐騙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取決於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和其他犯罪情節。信用卡詐騙案件中給銀行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嫌疑人需要履行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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