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敲詐勒索罪怎麼寫材料才能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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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詐勒索罪怎麼寫材料才能免於刑事處罰

一、涉嫌敲詐勒索罪怎麼寫材料才能免於刑事處罰?

涉嫌敲詐勒索罪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情形是法定的,和材料的寫法無關,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涉嫌敲詐勒索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敲詐勒索罪拒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敲詐勒索罪的辯護詞有哪些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爲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寫什麼材料,所謂的材料主要是辯護詞,犯罪嫌疑人有辯護權,如果嫌疑人認爲自己不構成犯罪,也可以找律師做無罪辯護,但是律師需要了解了敲詐勒索案件的詳細案情之後,才能針對性的提出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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