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侵犯了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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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侵犯了什麼權利?

故意傷害罪侵犯了什麼權利?

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中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爲對象是他人身體

傷害自已身體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自傷行爲侵犯了國家或社會法益而觸犯了刑法規範時,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例如,軍人爲了逃避軍事義務在戰時自傷身體的,應適用刑法第434條。他人的身體不包括假肢、假髮與假牙,但是已經成爲身體組成部分的人工骨、鑲入的牙齒,也是身體的一部分。毀壞屍體的行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基於同樣的理由,傷害胎兒身體的,也不構成本罪。

2、行爲內容爲傷害他人身體

傷害,一般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1)關於傷害的具體含義

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機能的行爲,纔是傷害行爲。此外,對生理機能的損害,不要求是永久性的,即使一時性地侵害了生理機能的,也屬於傷害。

(2)傷害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

以不作爲方式致人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要求行爲人負有特定的保護他人身體健康的作爲義務;其義務來源應當根據不作爲犯罪義務來源的一般原理予以確定。

(3)傷害行爲必須具有非法性

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而傷害他人,因治療上的需要經患者同意爲其截肢,體育運動項目中規則所允許的傷害等,阻卻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故意傷害罪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的犯罪行爲,將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身體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威脅,因此是會按照相關的規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這是合理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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