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和開設賭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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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和開設賭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爲: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4、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5、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爲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6、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爲是犯罪;認定爲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7、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敲詐勒索罪還有開設賭場罪具有不同的量刑標準,按照實際情況量刑,敲詐勒索的財物的金額不同,也有不同的另行標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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