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賭博被抓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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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賭博被抓會怎麼處理?

一、賭博被抓會怎麼處理

賭博被抓之後,如果只是一般違法行爲,一般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但要是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是對行爲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一條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怎樣判斷行爲是否構成賭博罪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是爲了營利,而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爲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爲犯罪。

(三)行爲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衆。

賭頭是指聚衆賭博的人,即爲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爲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爲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爲目的,營業性地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爲。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衆,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行爲並不一定就會被認定爲刑事犯罪,這裏需要做一個詳細的區分,一般的賭博行爲只是生活中的娛樂行爲,但要是情節比較嚴重或者數額比較大的話,則可能認定爲違法行爲。而在達到了國家規定立案標準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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