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具有優先性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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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具有優先性對嗎?

侵權責任具有優先性對嗎?

是的,侵權責任優先原則指的是當侵權人的責任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時,應優先承擔侵權責任,即民事責任。只有在侵權責任人完全承擔了侵權責任後,如果其財產還有剩餘,纔可以繼續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二、產品侵權責任的承擔方法有什麼?

1、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在產品侵權責任中,最重要的是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問題。在產品侵權責任中,第一位的責任主體就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在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責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受害人的主張確定。受害人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銷售者和生產者只要被起訴,不論其是不是產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費者取得的產品確實存在缺陷,被起訴的一方就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因此,“最近”規則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受害人可以選擇距離自己“最近”的請求權行使。

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應當是產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誰造成的缺陷,就由誰最終承擔責任。

因此,“最終”的規則是:

(1)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要求追償。

(2)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運輸者和倉儲者的責任

造成損害的產品存在的缺陷,有時候也可能是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的行爲造成的。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則損害賠償的責任就“最終”地要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承擔。因此,因運輸者、倉儲者的原因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追償。

對受害人的侵權責任優先於罰金承擔,存在產品侵權的情況有兩種承擔責任的方式,第一種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第二種是運輸者和倉儲者的責任。如果產品的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應當由生產者承擔責任;如果是由銷售者造成的,應當由銷售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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