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辯稱保健品可以免於處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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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辯稱保健品可以免於處罰不?

銷售假藥罪辯稱保健品可以免於處罰不?

即使保健品中所含成份與保健品標註的成份相符,也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商家銷售的保健品宣稱的成份與保健品實際含有成份相符,而保健品中既沒有中藥材,也沒有有效治療成份,而大肆宣稱該保健品的藥用功能,誤導患者的,應屬於“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的情形,商家的行爲構成銷售假藥罪。對於這種情況,認定“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屬於專門性技術問題,需要專門的鑑定機構來認定。

如果保健品所含成份與標註的成份不相符,如只含有澱粉,卻宣傳含有蔘茸、蟲草等名貴藥材,但宣傳該保健品能治病,則該行爲系銷售假藥行爲,因爲屬於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行爲,即使沒有宣傳該保健品能治病,該行爲也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二、生產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衆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爲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爲個人和單位,表現爲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爲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上所述,銷售假藥對人民羣衆健康危害很大,嫌疑人被捕後,即使其辯解是保健品,只要沒有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銷售,沒有拿到許可,就是假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會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對這種犯罪的處罰起點是拘役,情節不嚴重的有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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