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他人吸毒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欺騙他人吸毒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二、吸毒怎麼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襲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三、強制隔離戒毒的條件是什麼?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旳;
4、經社區戒毒、強制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毒的;
5、吸毒成癮嚴重,透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
四、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爲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綜上所述,對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判刑標準也是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僅是欺騙他人,吸毒本身就涉嫌販賣毒品的話,一般都要對犯罪嫌疑人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