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看守所收押條件有哪些?

看守所拘留所這些都是很容易導致大家混淆的機構,這兩個機構都是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之內的,對於收押羈押到看守所拘留所的行爲人一般都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並且一般都是刑事類的行爲案件。那麼關於看守所收押條件都有哪些呢?

一、 看守所收押條件有哪些?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

因此,有述條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體以當地縣級以上或者公安機關指定醫院的證明爲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檢察院反映,對犯罪嫌疑人重新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其內容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定看守所需要設定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定看守所需要設定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

看守所收押條件有哪些呢?看守所收押的對象都是一些犯罪嫌疑人,行爲人的範圍對社會的治安管理,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壞,但是孕婦還有婦女,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看守所不接受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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