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婚罪男女雙方都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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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婚罪男女雙方都要坐牢嗎?

一、《民法典》重婚罪男女雙方都要坐牢嗎?

《民法典》中沒有規定重婚罪的刑罰,具體的刑事處罰在《刑法》中規定。《刑法》不僅處罰有配偶的一方,如果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話,那麼也是構成重婚犯罪的。此時,就要按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進行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

社會意義上婚姻關係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記)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實婚;事實婚加法定婚;事實婚加事實婚等四種。對於上述行爲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

1.行爲人前後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現爲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而領取結婚證。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後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係相對待並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也構成重婚罪。但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還需要有三個構成要件,即一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關係。

3.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後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後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因爲前一次的婚姻關係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護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係成立於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後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4.有重婚行爲的,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的規定,只有情節較爲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爲,才構成犯罪。對於以下受客觀條件所迫而重婚,主觀惡性較小的,不以重婚罪論處:一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迫於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迫於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三是被拐賣後再婚的;四是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又與他人結婚的等。

5.區分重婚與同居行爲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雙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與另一方無配偶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當一方是有配偶時,同居事實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長期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爲,不以夫妻名義,屬於同居行爲,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

重婚行爲是我國明令禁止的行爲,重婚行爲不僅僅會破壞社會家庭的和諧穩定,還破壞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此時重婚的行爲人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如果是與其存在婚姻關係的一方以一方重婚爲由請求離婚的,此時該重婚行爲人就會被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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