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職能管轄分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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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職能管轄分工有什麼?

刑事案件職能管轄分工有什麼?

公安機構偵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刑事訴訟職能管轄,又稱部門管轄或者立案管轄,是指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檢察院和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發現被告人有新罪行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發現被告人有新罪行的,應作爲另一案件而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不宜合併管轄。

刑事管轄分爲公安機構、檢察機構和審判機構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構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即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是指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

二、刑事案件立案時有什麼特徵?

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單獨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立案作爲一個單獨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徵:

(一)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則,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

但是,由於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例如,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階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些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即告終結,就不需要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有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纔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處理刑事案件時,立案是訴訟開始的標誌,也是任何一個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分爲立案,偵查,起訴,宣判和執行五個階段,立案和偵查是由公安機構完成的,起訴由檢察院完成的,而宣判是由法院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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