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後主動送受害人回家罪名還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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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後主動送受害人回家罪名還成立嗎?

綁架罪後主動送受害人回家罪名還成立嗎?

綁架罪後主動送受害人回家罪名不一定成立,綁架行爲若是滿足以下要件,那麼綁架罪就成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爲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

本罪犯罪對象爲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爲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爲。脅迫的內容有人認爲除以實施暴力、威脅外還有其他非暴力威脅,這種觀點不妥。

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爲人在拐騙過程中儘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或有勸酒、使用藥物等行爲,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隨行爲人出走主要出於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爲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爲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爲人質爲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爲目的,是指行爲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二、怎麼認定綁架罪?

(一)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爲,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爲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爲目的。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

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有些公民可能會出於報復、或者是斂財等的原因,而實施綁架他人的行爲。若綁架行爲人已經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且是故意實施綁架行爲,那麼綁架行爲可能呢會夠綁架罪,在罪名成立的情形下,即使綁架罪因爲反悔將被綁架者送回家,依舊不影響對罪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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