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一方不承認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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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一方不承認可以定罪嗎?

可以,行賄人不承認行賄可以根據相關的調查人員所進行的證據方面的收集來進行合理的處理,如果說確實證據非常的充分,那麼即使是不承認的話,也可以是定罪量刑的,包括有一些言詞證據和一些實物證據。

行賄人不承認行賄可以根據相關的調查人員所進行的證據方面的收集來進行合理的處理,如果說確實證據非常的充分,那麼即使是不承認的話,也可以是定罪量刑的,行賄罪和受賄罪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兩者稱之爲對合犯,即有行賄一般就有受賄。在實踐中,由於行賄和受賄都是祕密進行的,所以取證很困難,因而有時候會有紀委的介入。

如果在庭審時行賄人聲稱自己行賄,但受賄人堅決否認,一般要透過其他證據來判斷是否受賄,

比如行賄的物品、財產、時間、地點,受賄人有沒有相反的證據或者否決的證據,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證據印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能定無罪根據這就要舉證了!行賄人不能證明行賄的事實,那行賄就不存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雖然實際上並沒有爲行賄人謀取到利益,但是已經做出了允諾,是可以構成受賄罪的。

但是因爲沒有做出其他違法行爲,在審判時是可以作爲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的。對於認定犯罪嫌疑人行爲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定。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依法定罪處罰。相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證據支援的,不能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系列的刑事犯罪的罪名中,行賄罪和受賄罪是一組對向犯,這也就是說,如果是實施行賄行爲的犯罪行爲人被認定爲犯罪的,那麼被行賄的人員,也是會構成受賄罪的,此時是要求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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