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會牽連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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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會牽連家人嗎?

一、職務侵佔會牽連家人嗎?

1、職務侵佔會牽連家人,會影響下一代從事關於政治方面的審查工作,如公務員、當兵,也會影響下一代入黨。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1、因單位欠薪,而侵佔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因爲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不認爲這種行爲成職務侵佔罪。

但如果在單位支付相應報酬後,仍然侵佔單位財物拒不退還的,則說明其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另,單位員工如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透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畢竟是違法的,不應提倡。

2、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

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爲,如爲個人買房、買車等。一般認爲: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透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佔犯罪論處。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按約履行承包義務,而惡意揮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導致承包期滿不能支付承包費和歸還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則符合了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定罪判罰。

3、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爲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爲是職務侵佔。因爲,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爲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稅務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稅款方面的犯罪。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並且侵佔他人的財產,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將會構成職務侵佔罪,經過法院定罪量刑之後,就會留下相關的犯罪記錄,這對於自己的家人是會有一定的影響的,比如說自己的子女日後考取公務員,在政治方面審查就會不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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