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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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條件有哪些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

2、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三、假釋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

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擇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適用條件不同。

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監條件不同。

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執行則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收監執行。

4、期間計算不同。

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執行,均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

監外執行是可以由犯罪人員提出來,但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只有在執法人員確定不合適收監的纔會受理自己的請求,暫予監外執行不等於免除刑事責任,在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了之後如果自己刑期未滿,同樣也是會被直接收監的,因此,不同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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