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管轄由結婚地法院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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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管轄由結婚地法院管嗎?

一、重婚罪的管轄由結婚地法院管嗎?

是的,重婚案件作爲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構成重婚罪的當事人要負刑事責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一是公安機構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構偵查,偵查終結後透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爲的可以向公安機構報案,要求公安機構立案偵查;

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騙而與有配偶的入結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

二、事實婚姻能認定重婚罪嗎?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爲重婚是將其作爲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爲沒有他的行爲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爲,二人行爲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爲人有重婚的行爲。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爲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爲重婚罪。

重婚罪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事實婚姻關係存在,也可以認定重婚罪,重婚罪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在客觀方面需要用重婚的行爲存在,即可以是與有配偶的人締結婚姻關係,也可以是自己有配偶與他人結婚,該罪的犯罪主體要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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