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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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指的是什麼

侵權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指的什麼

懲罰性賠償是指損害賠償中,超過被侵權人或者合同的守約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範圍的額外賠償,即在賠償了實際損失之後,再加罰一定數額或者一定倍數的賠償金。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有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爲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爲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爲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爲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爲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爲引起的妨礙他人的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爲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侵權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指的是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一般如果侵權人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或者在知情產品有缺陷的情況下依然進行售賣的,以及惡意污染環境的,那麼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索要懲罰性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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