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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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犯了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怎麼處罰

1、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  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構成這個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爲人實施了故意隱瞞軍情、故意謊報軍情的行爲或者實施了拒傳軍  令、假傳軍  令的行爲的。

2.這種行爲對作戰造成了實際危害。也就是導致作戰失利或者造成了人員、武器裝備等的實際損失。

3.行爲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如果行爲人沒有故意隱瞞、謊報軍情而是由於認識的錯誤而錯報了軍情,或者不是故意拒傳、假傳軍  令而是誤傳了軍  令或是由於本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傳達軍  令的,不能構成本罪。

二、區分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都有隱情不報的行爲特徵,而且遺失武器裝備本身也屬於軍情,特別是遺失了重要武器裝備,如將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隱瞞,將可能造成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定罪上發生混淆。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爲主要特徵,而遺失武器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爲主要特徵,不及時報告僅是遺失武器裝備是否構成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單獨成爲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

2、隱瞞軍情的行爲人並不一定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爲人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爲人。

3、隱瞞軍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遺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失武器裝備後不及時報告的,一般不能以隱瞞軍情罪論處,除非已對作戰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如果繼續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將造成明顯的罰不當罪,纔可考慮對其不及時報告的行爲以隱瞞軍情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有謊報或者是隱瞞軍情寄隨的行爲,量刑一般在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有導致戰爭遭受到了重大損失量刑最高可以處以死刑。對於這種行爲本身就是屬於犯罪的行爲,造成危害,後果的量刑會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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