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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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動和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的四個條件。

如果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也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提供重要線索,或者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的重大犯罪活動,並且經過查證屬實;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或者日常生活中有捨己救人情況的;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如何申請減刑

在符合申請減刑的標準後,應當先寫明減刑申請書提交給服刑監獄的監獄長,並且在申請書中說明下述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以及法院的判決日期、罪名和執行之日;

2、犯案情節、緣由和服刑期間的積極行爲;

3、說明減刑條款,申請人符合哪一條件。

提交了申請書後,根據《刑法》的第七十九條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爲確有悔改或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減刑期限不得少於原判決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13年。同時,被判處死緩最後減刑爲無期徒刑的,再申請減刑,期限不能少於25年,死緩減刑爲2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得少於20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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